刘锐绍:公函治港的四大弊病


刘锐绍:公函治港的四大弊病

【明报文章】中央首次以公开公函形式要求特首就民族党一事提交报告,有4点值得注意。
其一,这种方式的实质就是落指示、下命令,客观效果就是进一步践踏「两制」。公函內提及的3点,表面上都没有伤害港府的自主权。第一点是北京「支持港府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令人感到禁止民族党运作是港府的原意和行动,北京只是「支持」而已。但看中国的政治,必须看其实质,还要把各种言行放在中共的政治文化之中考量,不能抽离现实。大量事例和政治现实已告诉大家,中国的其中一种管治模式,就是「精神感召」式的管治。所谓「精神」,就是中央的要求,但不以命令形式下达而已。
交报告的含义:按上级命令行动后交代
在政治问题上,谁都明白,禁止任何不利於北京的事情(就像今次的民族党事件),以及有利於北京的事情(例如早前的移交疑犯建议),主要原意都是来自北京,然后地方政府领会,继而行动。换言之,林郑月娥说「中央政府没有给过我任何指示,没有提过任何要求」,效果只是欲盖弥彰。她的角色就是「白手套」,说得不好听,就是「打龙通」而已。
公函要求港府提交报告,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中,上级要求下级提交报告,其含义和实质就是:「你要按上级的命令行动,然后给我一个执行命令之后的交代。」港府和建制人士说这不是命令或指令,只是掩耳盗铃而已。
京「適时出手」施压 无可避免伤港法制
其二,公函直接或间接驾驭或影响了法庭,是另一种破坏「两制」。港府消息说,中央在这个时候发出公函是「適当的时间」。何解?因为在保安局和行政会议禁止民族党活动的行政程序结束之后,在民族党申请司法覆核之前,这就是一个空档期。在这个时候北京没有具体行动,那么法庭会否接受司法覆核,以至假如接受之后如何判决,將有较大的自由度;否则北京在事后才表態或释法,那就被动了。所以,早点计算力度,「適时出手」,是北京认为的「上策」。
可是,这就像过去那样,先释法(甚至恶法)以符合北京的利益,加大政治压力,无可避免地伤了包括法制在內的「两制」。宣誓案就是典型例子。
其三,港府已是全方位配合北京的要求,保护「两制」的意愿和能力彻底消失。在董建华和曾荫权年代,港府官员(包括还未任特首的林郑月娥在內),或多或少都会衡量「一国」和「两制」的关係,有时还会「擦边球」(例如应付国民教育、法轮功、《基本法》第23条等压力)。但在梁振英和林郑年代,为了保护「两制」而「擦边球」的事情已不多见,意愿也愈来愈弱,因为他们都要向权力来源负责。
近期的移交疑犯建议,表面是因为台湾命案而修补法律上的漏洞;但实际效果就是一种借势的政治操作:把决定移交的权力交到特首手上,而特首已是全盘服从或感应北京的指示。虽然当事人可以上诉,由法院「把关」,但港府如何操作?拿出(或创造)什么证据?已引起市民很大疑虑。这次取缔民族党,效果有可能是另一次利用法庭为行政决定以至政治目而进行的「无奈护航」。
处理港独 毋须处处动用公权力
其四,禁止民族党活动的长远效果,將会增加中国封建王朝歷史重复的可能性。为什么北京如此害怕民族党的活动,不是因为民族党强大(事实上可以用「人丁单薄」来形容),而是因为中共担心当年国民党被它推翻的歷史重新发生在它身上。那时候,中共成立时也是人丁单薄,但国民党让它有一线言论和活动的空间,有利於它逐步壮大。所以,把一切不稳定因素扼杀於萌芽状態,是中共执政后专政的不二法门。
可是,眼前这种遏制方法的效果只会有4点:一是为民族党宣传(就像美国为华为宣传一样);二是不同意民族党理念但同情民族党命运的人將会增加;三是表面上被压下去的反抗意识(包括「独立」、「自主自决」)將继续在地下发酵,大部分人不是赞成「港独」,而是对高压反感;四是为外国提供更多攻击中国的子弹。
所以,处理类似民族党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民间对民间;官方偶尔表態「坚决反对」就行了,毋须处处动用公权力。我非常有信心,如果让民间自由討论「港独」,不赞成的声音將会佔绝对优势。奈何官方实在太虚弱了,民族党和「外部势力」也许应该连声感谢吧!
作者是时事评论员
[刘锐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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