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开罗宣言》
再论《开罗宣言》(上):作为意向书的《开罗宣言》如何决定东亚秩序
1943年12月1日,美、英、中三国领袖在开罗的几天会议 之后,宣布了对日作战的《开罗宣言》。这时,尽管战争形势还不十分明朗,但战后的领土分配,已经进入大国首领的视野。随后,史达林也同意了开罗宣言(当时 苏联和日本有《互不侵犯条约》,所以史达林不参加开罗会议)。于是,开罗宣言是“大国”在对日问题上的共识。
开 罗宣言建立盟军联合战线,在取得对法西斯的胜利中起到重大作用。但它的影响和争议却延续至今,皆因它和战后东亚一系列领土问题相关。与欧洲不同,战后东亚 的领土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从北到南,有北方四岛/南千岛群岛(日俄)、竹岛/独岛(日韩)、苏岩礁/离于岛(中韩)、钓鱼岛/尖阁列岛(中日)、西沙 群岛/黄沙群岛(中越)、黄岩岛(中菲)、南沙群岛/长沙群岛/卡拉延群岛(中越菲马汶等多国),后四个都和开罗宣言有关。此外,琉球和台湾的地位问题也直接和开罗宣言相关。在探讨这些主权问题的时候,总绕不过开罗宣言。
开 罗宣言至今还在起作用的原因是东亚战后复杂的历史。1945年对德作战胜利后,美英中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投降,其中第八条,要求“开罗宣言 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在8月通过玉音放送和伏降文书,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件。但是在之后几年,东亚局势剧变:
美苏从盟国变为敌人、中国内战国民党败退台湾形成两个政权的分立、朝鲜战争爆发、北京与美国成为敌人。
这 令二战和约和领土安排偏离了原先设定的轨道。1951年,在无论中共和国民党都不获邀出席的旧金山和会中达成《旧金山和约》,在美国的精心措辞之下,东亚 的领土问题写得非常模糊。国民党在和日本签订的《中日和平条约》中,进一步把模糊和复杂化。而北京一直不承认《旧金山和约》,于是到今天,开罗宣言还是北 京对钓鱼岛、南海诸岛甚至台湾主张主权的主要依据。
为此,有必要全面审视一下开罗宣言(及旧金山和约),检视东亚领土主权的一些争议。
开罗宣言首先面临法律效力的质疑
开罗宣言本身是一份新闻公报而不是条约。正本原先没有标题,仅有新闻公报(Press Communique)的字眼,后来才被称为开罗宣言。在正本中没有美英中三国首脑或代表的签名。根据《奥本海国际法》,没有签名的宣言并不能带来法律效力。 注更多
在有三国元首签名的波茨坦公告中,确认开罗宣言必须实施,伏降文书中也宣告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件。这为开罗宣言增添了法律效力,但仍然不能高估。
一般而言,有关战后处理的问题是由正式条约所确定的。开罗宣言可以视为意向书,但并不能视为正式的战后处理条约,否则就难以解释为何有了开罗宣言后,还需要旧金山和约(1951)、中日和平条约(1952)以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等一系列的和约。
开罗宣言的效力无法和上述条约相比。这体现在:
第一,开罗宣言产生的时间仓促(会议仅开了几天),与经过6年详细讨论的旧金山和约,在细致和严谨程度上无法相提并论;第二,开罗宣言条文简略,不具备可执行性;第三,开罗宣言体现的是几个大国的意志,而旧金山和约共有40多个盟国参与,体现的是盟国之间的广泛共识;第四,开罗宣言没有签名,波茨坦公告也仅是元首签名而没有国会的批准,而旧金山和约则得到各个参与国的签名和批准,在正式程度上也不能同日而语,对各国的约束力也截然不同。而且,旧金山和约也(基本)达成了开罗宣言中所规定的事项。
开罗宣言的文本分析
但由于现在中国不承认旧金山和约,只认开罗宣言,我们仍然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开罗宣言。开罗宣言只有英文版本,没有三方官方都认可的中文译本。常见中华民国的中文译本中关于领土问题部分如下: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 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 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在领土方面,宣言表达了两层意思。首先,三国不谋求“拓展领土”,意味着他们不会在战后霸占不属于自己的领土。其次,日本目前的领土分为四类,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是“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这些领土会从日本手上“剥夺”出来。第二是“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这些领土“归还中华民国”。这里要注意,在列举的时候,英文用了such as的方式,这意味着不完全列举,但在此三地之外的地方,需要有充足的根据证明是日本窃取中国的领土方可。第三是“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需要把“日本驱逐出境”。第四是朝鲜,各国承诺朝鲜独立。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故日本除了四大岛之外的领土都需要由三国(加苏联)决定是否属于日本。
于是,东亚的领土争议—钓鱼岛、西沙、黄岩岛、南沙、琉球和台湾,依据历史和法理源流,判别它们属于哪一个类别非常重要。
南海诸岛
从易到难,我们先分析西沙、黄岩岛和南沙。这些岛屿经常被统称为南海诸岛,但其历史源流非常不同。
西 沙在18~19世纪中期被越南统治。这种统治有主权意向(越南声称黄沙是其领土)、有效统治(政府派军测量绘图、种植树木、竖立标志、巡逻和反海盗)、国 际承认(当时西方报刊、书籍等)、甚至相关国家(清国)承认势力范围(划定反海盗巡逻区域);但在越南被法国侵略之后,失去了对西沙的控制。
中国在1909年主张了对西沙的主权,其后有一系列的措施巩固了主权(建立行政隶属关系、登岛考察、招商、批出开矿权),并得到国际承认。1931年,法国代表越南正式向中国提出主权争议。1938年,法国占领了西沙。
黄岩岛历 史上和中国关系疏远而和菲律宾关系密切。西属菲律宾在18末到19世纪末对黄岩岛有实质性的统治(勘探、绘图、救助),但在美菲战争后割让菲律宾的过程中 在纸面上被“丢失”了,惟美菲政府还继续实际管辖该岛(救助、仲裁)。中国在1935年“第一次地图开疆”中把黄岩岛纳入领土范围,但此举既没有实际的统 治行动,也不为相关当事国(美国)所知。
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都没有国家明确主张对(整个)南沙群岛的主权。中国渔民在19世纪中叶后在 南沙群岛最活跃;1910~20年代,日本有公司在南沙太平岛(当时还没有这个名称)等岛屿上开发磷矿。1930年,法国在南沙宣誓主权,引来英国对南沙 的主权争议。1933年,法国进一步宣布自己在南沙拥有小岛的方位,引来日本和中国的抗议。因此在二战之前,南沙群岛早已存在争议了。
因此南海诸岛在战前都不是无争议的中国领土。开罗会议中根本没有讨论到南海诸岛,在宣言中也自然没有提及它们。 在战争末期和战后初期美国为领土安排而准备材料中,把它们视为第一类“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为之 准备了几套方案,划归中国只是其中一个选项。故此,南海诸岛并不是在开罗宣言中规定应该“归还”中国的岛屿。也就意味着从“立法原意”的角度,中国通过开罗宣言取得南海诸岛的理据非常薄弱。
战 后,由于变故甚多,相对不重要的南海诸岛问题无法详细讨论。所以从旧金山和约的第一版草案开始,它们就被规定为日本需要放弃的领土,而没有确定属于谁。旧 金山和约第二条第六款中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当中的意思很明显:当时已有南沙和西沙领土之争,和会无法解 决这个问题,只能由相关国家日后自行解决。这条规定和开罗宣言的精神并没有抵触。
中国用开罗宣言中“日本窃取中国的领土需要归还中国”来论证南海诸岛都归中国。但这种理论需要确认这些岛屿原先就属于中国。尽管如前所述,这些领土都存在主权争议,但中国逻辑则认为,因为中国认为它们是中国领土,而日本在二战占领了这些岛屿,就算是“窃取中国的领土”。
其实,日本在战争结束前认为南沙(日本称新南群岛)应属日本,故在战时并入日本,归日属台湾管治,于是中国认为收回台湾就应该一并收回南沙。这种因战争改变现状而产生的行政关系,自然不能认为是战后领土归属判定的依据。而日本在二战中的地图,更倾向把黄岩岛划入菲律宾范围内。至于西沙,在1945年1月之前还处于“法日共管”的状态,日本也没有宣布兼并西沙,故更不能视为“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
中华民国另外的依据是,1952年与日本签订《中日和平条约》之际,要求日本采用如下文字:
“兹承认依照公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按中国逻辑,这麽写意味着日本承认南海诸岛归中国,但日本否认了这个说法。
1952年5月23日,日本给法国的外交照会中写道:
“I concur with your understanding that Article 2 of the Peace Treaty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on April 28, 1952, should not be construed as having any special significance or meaning other than that implied by Article 2, paragraph (f), of the Treaty of San Francisco.” 意味着日本并不认为条约中的措辞意味着南海诸岛属于中国。
终上所述,南海诸岛的领土归属问题,既没有在开罗宣言中提及,在旧金山和约中也没有作出安排。其国际法的地位没法从这些宣言和条约中得到答案。
琉球
琉球是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中国关注这个问题更多地因为钓鱼岛的原因。要厘清钓鱼岛争议,首先要考察琉球的地位。
琉球在14世纪末成为明朝的“藩属国”,但仅限于礼节上。17世纪初,日本萨摩蕃控制了琉球。琉球从此“两属”。但在国际关系上,琉球仍然是一个独立国家。19世纪,琉球和英、美、法国等签订通商协议,有独立的国际外交地位。
1870年代,日本通过两次“琉球处分”,兼并了琉球。日本兼并琉球是一种侵略行为,但在当时丛林法则的国际社会,这是一种“合法”取得领土的方式。日本对琉球的主权被当时国际社会广泛承认。因此,琉球不在日本“1914年之后”占领的太平洋岛屿之列。
在 开罗会议之前,中国有人提出琉球应该“归中”,这主要是受在“国耻”氛围下,传媒、学者和一些官员把藩属国等同属地的错误认识的影响(比如把朝鲜也看作中 国失土),一些在大陆的“台湾志士”对此尤为热衷。 外长宋子文在1942年11月3日提出“中国应该收回东北四省、台湾及琉球,朝鲜必须独立”。但同时反对意见也很多。于是蒋介石在开罗会议上并没有主动提出琉球问题。
美 国在开罗会议之前提出三种可能性,归中国、设立国际机构共管、与日本保留。开罗会议中,罗斯福询问蒋介石,是否愿意取得琉球。蒋介石回应最好是先中美共管 然后由国际机构托管。但双方没有进一步讨论确定安排。于是在开罗宣言中琉球的地位未定。可是,开罗会议后,美国准备的材料中,已经没有归中国这一选项了。
随 着美国独力攻占琉球,其他国家在琉球问题上的发言权已经很小了。日本投降后,美国一方面在(SCAPIN 677)号训令中,规定了琉球不在本训令的日本疆界之内,但同时又在训令中表明,训令不是对日本领土的最后决定。而在内部文件(SWNCC 59/1)中又认为琉球属于波茨坦公告里面规定的“应该被日本保留的小岛屿”。
在和约草案的第一、二版中,日本都可以保留琉球。出于战略利 益的考虑,美国在和约草案第三版(1948年1月8日)中规定琉球不属日本的领土范围,而是“待定”。但与此同时,中国在战后在国内仍然有支持取得整个琉 球或者其中一部分的意见,但这种始终不是主流,也没有被提到外交层次。
在旧金山和约中第三条规定
日 本对美国向联合国提出的把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岛以及南 鸟岛等地置于信托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作为唯一管理方的任何提议,都将表示同意。在此提案获得提出和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领土、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拥有行使 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及司法之权力。
美国对琉球群岛的地位的条文拟定极为精心,确保美国能灵活处理。琉球不属于第二条日本需要放弃的领土之 列。美国代表杜勒斯在和会上解释“日本对琉球群岛拥有剩余主权”,美国保留把琉球交付于联合国托管体系之下的权力(但美国仍然是唯一管理方),但不保证一 定会这么做。如果不这么做,美国仍然拥有在琉球的“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及司法之权力”。
开罗宣言中的英国同意这种处理。中国的情形较为复杂,中共主张琉球应该无条件交还日本,而国民党则支持美国的处理(台日和谈的时候,台湾代表表示“我方对此问题之立场一如前所提及者,即该地区为美国与日本国之间之问题,中国政府不拟表示意见”。)
这 个条文已经确定了琉球的地位有三种可能:维持美国实际统治的现状、归还日本、以及联合国托管(走向独立)。而在签订条约之后,琉球问题基本就已经变为“美 日之间的问题“。日本一直积极寻求返还琉球。60年代,琉球掀起排美归日运动,最后,美国在1972年把琉球(冲绳)归还日本。这个处理,符合开罗宣言的 原则。
再论《开罗宣言》(下):台湾的地位无法单凭《开罗宣言》决定
钓鱼岛
钓鱼岛既和琉球有关,也和台湾有关。如果认为它是琉球的一部分,根据以上分析,归日则无可置疑。如果认为它是台湾的一部分,那么归中就更有理据。
基 隆、台湾东北三岛、钓鱼岛和其他的几个琉球岛屿在历史上是中国和琉球之间航线的路标。其最早发现人是谁不得而知,但现存最早记录的是中国明朝的针路指南 《顺风相送》。古代钓鱼岛的归属并不明确。 明朝没有直接的证据说明中国把钓鱼岛视为领土,反而有公文称福建之外就不属中国管辖。清朝兼并台湾之后,才有记载把从中国到琉球的水程中,过了钓鱼岛的 “黑水沟”称为“中外之界”,但这种认识仍然非常模糊(比如有琉球册封使认为这条中外之界只是“相传”的)。
在 日本吞并琉球之前,钓鱼岛和琉球关系并不密切,同样限于作为航标。但钓鱼岛和台湾的关系也同样不密切。比如晚至1870~80年代,清国在台湾开山抚番, 彻底统治了台东之后,出版的台湾地图中仍然没有钓鱼岛。整个台湾清属时期,对钓鱼岛的记载只限于反复引用1723年黄叔璥《台海使槎录》中的 “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的一段话,而这个钓鱼台,很可能只是台东的三仙台,而不是现在的钓鱼岛。
中国对钓鱼岛的不关 注,还体现在1889年游历使傅云龙在出使日本之后写成的官方著作“御览”《游历日本图经》(当时最详细的介绍日本的著作)中,把尖阁列岛列为日本的领土 上。这固然可能是他搞不清楚钓鱼岛和尖阁列岛的关系,但清朝从协助写书并极力推荐此书的驻日大使到评价书籍为“详确”的总理衙门都无人指出这个问题,足以 说明问题。
日本关注钓鱼岛是在1880~90年代开始的。先是有日本人计划开发岛上羽毛和鸟粪资源, 日本政府于是在1885年登岛调查,研究主张钓鱼岛主权有无依据,最后但担心中国的反应而搁置。接下来10年,琉球渔民在钓鱼岛附近开发渔场,活动渐多。
1895 年,日本在甲午战争取得优势的时候,把钓鱼岛兼并。因此,钓鱼岛不是通过《马关条约》取得的。中国后来认为日本明知钓鱼岛属于中国,所以才拖延到甲午战 争。但这个说法没有充分的证据。而且日本对主张领土的一向较审慎(比如在计划主张南沙群岛的过程),对钓鱼岛并不特别过分。日本兼并钓鱼岛之后,就一直划 归冲绳管辖,正式成为冲绳的一部分。
在开罗会议中,没有讨论钓鱼岛。这不难理解,一来钓鱼岛极小;二来,中国在甲午战争之后,从政府到民间,几乎没有人关心过钓鱼岛问题。所以钓鱼岛是否能归在第二类的“台湾”当中,很依赖当时和战后初期,中国、美国乃至国际社会对台湾这个地理范围的认识。但是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极为不利。
1947 年3月19日,美国拟定和约的第一份草案中,规定的台湾和附近岛屿没有包括钓鱼岛(但包括东北三岛等)。而日本的领土限于1894年1月1日之前的领土, 这也不包括钓鱼岛。故此理论上说,钓鱼岛似乎被遗忘了(我认为是当时不知道钓鱼岛是1895年才被日本兼并之故,而被认为包括在琉球群岛之内)。
但 在1947年8月5日的第二份草案中,对台湾和日本的领土范围,除了沿用岛屿列举的方式,还加上了更加准确的由经纬度坐标点连接而成的区域界线。钓鱼岛在 日本的界线之内而非台湾界线。1950年8月4日,美琉政府颁发的《群岛政府组织法》中,钓鱼岛在琉球地界之内。1952年,美国参议院为确认旧金山条约 而制作的地图中,钓鱼岛也在琉球范围内。之后,琉球政府公布的地界都把钓鱼岛归在八重山县。这些做法都没有受抗议。
中国在战前有关琉球的著 作都把尖阁列岛视为琉球的一部分,有关台湾的书籍无一提及钓鱼岛。而中华民国在1945年接收台湾的时候没有主张尖阁列岛的主权。在1947~48年,准 备对日和约的时候,清楚知道“尖阁列岛”属于“国际社会讨论的那个琉球”,甚至还有提议需要研究尖阁列岛、八重山群岛和宫古列岛是否可以划归中国。
但中国最终没有提出这样的建议。无独有偶,中共在讨论领土问题时,也清楚知道琉球包括尖阁列岛,甚至也提议需要研究尖阁列岛是否应该划入台湾,可是同样也没有向国际社会提出这个请求。
这 些事实,意味着在当时国际社会一致把钓鱼岛视为琉球的一部分。这种观念的形成当然有值得理解的客观原因:日本一直把钓鱼岛归入琉球。在长达50多年的时间 中,也没有人理会尖阁列岛和钓鱼岛之间的关系。中华民国接管台湾的时候,依据日本留下的资料,自然也不会把钓鱼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事实上,台湾关注和认 识到钓鱼岛和尖阁列岛的关系,再论证钓鱼岛和中国及台湾的关系,是在60年代后期钓鱼岛附近发现石油之后的事)。
但这也表明,在开罗宣言中所提及需要归还给中国的台湾,并不包括钓鱼岛。这令中国要从开罗宣言中推导出钓鱼岛属于中国,极为困难。中国现在固然有一定争取钓鱼岛的依据,但在法理上相对不利。
台湾
台湾的地位问题是这些问题中最复杂、最具争议性、又最敏感的一个。这里只能就其和开罗宣言的关系做纯粹的法理分析。
台湾“自古不通中国 注更多”, 也无成熟的政权。17世纪开始,西班牙人、荷兰人和汉人相继在台湾建立统治台湾岛的一部分的政权,直到1683年台湾被清国兼并,但当时清国的管治地区仍 限于西岸。1874年,清国推出开山抚番政策,才真正管治了整个台湾岛。1895年,清国通过马关条约把台湾和澎湖列岛(简称台湾)割让给日本。
辛亥革命之后建立的中华民国在国际法上被视为清国继承者。中国人把割让台湾被视为“国耻”。在战后日本领土安排问题上,中国对东北地区和台湾都志在必得。在开罗宣言中,中国坚持用列举的方式把台湾和澎湖列岛都放在需要归还中国的“被窃占”的领土之列。
因此,开罗宣言很明确地认为台湾应该归还中华民国。波茨坦公告中再次明确开罗宣言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伏降文书中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件。台湾需要“归还”中华民国,已经形成一个清晰和强烈的政治意向和大国之间的共识。
美 国在战时和战后为领土安排准备的文件中,都把台湾列为需要归还中国的土地(1943年T-325,1944年CAC-152,1946年SWNCC 59/1),战后初期直到1949年12月的历版和约草稿中,台湾都被规定“割让给中国(cede to China)”或“归还中国(restore to China)” 。只是在1949年11月之后,才被传阅人在文件上加上异议。(参见Kimie Hara, Could War Frontiers in the Asia-Pacific, Routledge, 2007, p56-66.)
台湾和南海诸岛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第 一、台湾在国际法上只牵涉到中日之间的关系,没有第三方主张对台湾的主权。因此,虽然开罗宣言是“大国政治”的产物,但其他国家的不参与,并不影响其政治 上的正当性。与此相反,南海诸岛并非纯粹中日之间的问题,所以如果开罗宣言撇开其他国家而片面安排,则不符合国际正义。第二、由于存在广泛共识,所以中国能在战后立即无争议地、光明正大地“接收”台湾。 尽管有人认为中国接收台湾仅是“临时的军事占领”( 注更多),但中华民国在1945年10月就宣布台湾恢复为中国一省,建立各级统治。与中国在越南北部受降相比,这显然并非临时军事占领的行为。国际社会对中国接收台湾当时没有异议。相反,中华民国所谓“接收”南海诸岛,却是低调甚至故意保密的。
1949年,国民党败走台湾,却又能在台保留了“中华民国”这个政治实体。一开始美国并不排斥与共产中国建立友好关系。1950年1月5日,总统杜鲁门重申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并声明“遵照上述宣言,福尔摩沙移交给蒋介石委员长。在过去四年内,美国与其他同盟国均接受中国在该岛行使权力。”
其 实,在总统和国务卿准备的宣言版本中,还有一句“美国没有意愿把福尔摩沙从中国中分离”(the United States had no desire to obtain special rights or privileges or to establish military bases on Formosa at this time or to detach Formosa from China),直到最后一刻,因军方提出异议,认为可能会影响军方以后的行动,国务卿才不情愿地从宣言中拿掉。
随 后,国务卿艾奇逊在记者招待会中说:“中国管理台湾已达四年之久,美国或其他任何盟国对于该项权利及该项占领,从未发生疑问。当台湾改为中国一省时,没有 一个人发出法律上的疑问,因为人们认为那是合法的。现在若干人认为情形改变了 …因此他们就主张:‘好,我们等待一个条约吧。’”
直到韩战爆发(1950年6月),美国大幅改变了原先的“不干预政策”,转而捍卫台湾防止共产主义扩散。 杜鲁门在6月27日发表新的声明,“台湾之未来地位,应待太平洋区域之安全回复后与日本成立和约时,再予以讨论,或由联合国予以考虑”。这时才出现“台湾地位未定”的问题。
随 后在1950年8月版本的草案中,台湾归还中国的字眼被删除,改为日本同意台湾(和南库页岛与千岛群岛)的将来地位由美英苏中四国安排。这样做的最主要原 因是,如果在条约中写明台湾归还中国,美国协防台湾就会遇到国际法上的问题。但这个修改遭到苏联和北京的猛烈反对,印度也认为台湾必须归还中国。
于是在1951年3月的版本中,杜勒斯修改为日本放弃台湾。可是盟国英国在4月份自己的版本中,仍然坚持台湾必须割让给中国。最后经过激烈的讨论,杜勒斯才说服英国接收美国的写法。这样,台湾最后才被列入旧金山和约第二条中。
日本和中华民国随后签订中日和平条约,第二条规定:“兹承认依照西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 (以下简称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台 湾是中日两国之间的事,日本向中华民国宣布放弃台湾,尽管还不能等同于在条约上把台湾归还中国,但比起在此并列的南海诸岛,其归还的法律理据更加强烈。有 人认为,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已经放弃台湾,无权再放弃一次。但这忽略了中日和平条约的签订日期,赶在旧金山和约生效之前,在法律上日本仍然有权放弃台湾。
从 这个历史进程来看,台湾根据开罗宣言必须归还中国,在战时和战后的一段时间,确实被国际社会视为一个必须遵守的原则。开罗宣言并不被视为“无足轻重的意 向”,而且中华民国在1946~1949年在台湾的统治,正是对这个原则的实践。它最后没有被旧金山条约确认,只是一种策略性的考虑。准确地说,旧金山条 约并没有违反开罗宣言,只是没有“彻底落实开罗宣言”。
中华民国也实然统治台湾,也得到国际的承认,比如1954年的《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第六条规定:“所谓‘领土’及‘领域’,中华民国是指台湾及澎湖诸岛”。这里的领土(territory)不能简单地等同“拥有主权的土地”,但却清晰地表达了美国承认中华民国对台湾的实际控制。即便没有正式的条约,根据“时效”的原则,中华民国拥有台湾在国际法上也很大机会成立。
北 京不承认旧金山条约和中日和平条约,只承认开罗宣言,站在北京的角度是言之成理的(因为两个协议都和北京无关)。1970年代,北京先是取代了国民党在联 合国中代表“中国”的合法席位,继而和日本建交和签订和约,从而取代中华民国,成为包括日本在内,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的中国政府。
1972年,中日发布《中日联合声明》,里面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声 明中虽然没有用“承认(recognize)”的字眼,但用了理解(understand)和尊重(respect)字眼,比中美《上海公布》中的认知 (acknowledge)(中国翻译成“承认”,这是文字上的游戏),其含义更为正面。而且,日本强调了“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更能推导 出日本承认,根据开罗宣言,台湾需要(或已经)交还中国。
现在,北京和台北都声称自己代表整个中国。因此,从国际法来说,台湾属于中国(不管是哪个政权),尽管确实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但根据开罗宣言和其他条文及相关国际法,仍有很强的法理根据。
当 然,台湾的地位问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在以上国际法框架之内的问题。它还牵涉到“公民自决”这个原则是否在台湾适用的问题。国际法一方面承认公民自决的权 利,但同时又保障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这两个本质上互相矛盾的诉求,肯定不能普遍性地认为那种情况更加应该优先,而是需要根据个案而决定。
钓鱼岛、南海诸岛、琉球、与台湾,前面两者基本没有原居民,不存在自决的问题。但琉球和台湾,却有原居民,他们是否能自决,是另一个层次的争议。在这个问题上,“现状”是一个很关键的考虑因素。从这个角度,琉球虽然也有要求独立的呼声,但其依据肯定没有台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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