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后中国对德索赔初探

  内容提要: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远东惟一战场,青岛因日德交战遭受前所未有的破坏,商民损失惨重。战后青岛总商会应政府要求,缮具商民损失、欠债等材料,为参加巴黎和会的中国代表团对德索赔的证据之一。为抗议列强将德国原在山东的权益转让给日本,中国代表团最终未签署《凡尔赛和约》,因此中国只能在会后与德国就赔偿问题进行双边谈判并获得了数额尚可的赔偿款。与此同时,青岛总商会不断地向各级政府机关申诉,请求政府拨出部分赔偿款补偿商民损失。但因中国当时内外交困,政府需款孔亟,总商会人微言轻,所作种种努力皆未能奏效,青岛商民未得到任何赔偿。尽管如此,青岛总商会的活动在促成中国获得赔偿,展现近代商民较强的维护权益意识方面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 键 词:第一次世界大战/青岛总商会/对德索赔/中德关系

  科研项目:本文系广东省教育厅重点平台及科研项目(创新团队项目:2016WCTD0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维缜,暨南大学历史系、冷战国际史研究中心副教授  

    

  2010年10月3日,德意志联邦银行严格按照《凡尔赛和约》规定向一战战胜国支付了最后一笔6990万欧元的赔偿金。①虽然政府方面的赔款已结束,但对于中国民间而言远谈不上完毕。青岛是一战中远东惟一的战场,商民在两个多月的战争中损失惨重,战后他们通过青岛总商会一直呼吁中国政府对德交涉,并将所获赔偿补偿损失,但因为内外因素的影响始终未能如愿,最后竟不了了之。目前学界关于中国战后对德索赔的研究较为薄弱,②这可能与资料缺乏、时代较久、中德关系相对平稳等因素有关。关于对青岛总商会一战后对德索赔这一个案的研究,笔者目前尚未发现。③本文拟通过探讨青岛总商会一战后争取德国赔偿款的活动,展现当时中国的国际地位、中国国内的复杂局势以及政商关系,理解中国的商民在内忧外患情况下生存之艰难,借以推进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德关系史的研究。

  一、青岛总商会争取德国赔偿款之缘起

  早在一战前日本就觊觎德国强占的胶澳租借地。一战在欧洲全面爆发后,日本凭借与英国的结盟关系,于1914年8月23日对德宣战,向驻扎青岛的德军发起猛烈进攻,德军也进行了顽强的抵抗。但随着9月28日英国军队的加入及德国军备物资的日益耗尽,11月7日德军不支投降,日本占领了青岛。④该次战争给青岛市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市内处处可见断壁残垣,市面萧条。即使在1915年8月当胶澳海关代理税务司大泷八郎第一次访问青岛时,还认为青岛俨然一座"死城"。⑤据1918年青岛商民损失统计结果显示,共计受损失者1548户,因受枪弹殆命者40人,损失总额计银元19128993.42元。⑥

  中国在战后能够对德索赔并最终获得一定的补偿,一个重要前提是中国在战时加入了协约国一方。在经过审时度势之后,1917年3月14日,中国政府宣布与德奥断绝外交关系。随后,中国警察很快就占据了德国在天津和汉口的租界,海军占据了自战争以来拘留在中国港口的德国船只。宣战后中国政府又取消了德奥两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收回奥国在天津的租界,没收德华银行,解除德奥在华士兵的武装等。⑦8月2日,在冯国璋总统的主持下,内阁赞成(对德)宣战。⑧14日,中国政府正式对德奥宣战。

  1918年夏之后,德军颓势日显,协约国开始筹划战后处理同盟国的问题,召开巴黎和会,处理德奥等国战争赔偿在即,中国政府也为此进行了准备。早在8月,外交部便函告财政部,指出将来欧洲议和时,关于战事赔偿及损害赔偿二者必为会议重要问题,拟组织战时会计处将所有一切关于欧战之直接间接费用及损失数目详细调查,列为战时簿记,国务院决定将该机构附设于财政部。财政部于8月14日函告交通、内务、农商等部,建议调查战时费用损失。交通部、农商部分别于11月11日令青岛总商会调查生命、财产等损失。最终,总商会统计受战火波及者1548户,损失总额计银元19128993.42元。⑨与全国其他地方相比,青岛商民直接受日德战争炮火波及,损失最为惨重,因此商民也急切盼望能够早日得到德国的赔偿。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纷纷统计了损失数额。参加巴黎和会的中国代表团在会前就赔款一项计划向同盟国索赔400万马克。⑩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民众损失册报由外交部寄发巴黎和会,财政部还专门派员赴巴黎和会将损失赔偿要求提交和会赔偿委员会向同盟国索赔。(11)此时德国也急于和中国改善关系。12月21日,卜尔熙(战前任德国驻汕头领事,战时任职于德国外交部新闻司)领事请杨度的儿子带来消息:德国现在态度和解,愿意放弃治外法权;在处理山东问题上也向着中国。1919年2月28日,代表团决定提出赔款要求的清单,仅仅是一些直接的损失。(12)

  不过,中国代表团在和会上的要求远不止赔偿一项,代表团还想利用这次机会,要求归还青岛,而且还要收回鸦片战争以来失去的领事裁判权、关税自主权等权益。如此一来,也间接造成了中国在索取德国赔偿问题上的"投鼠忌器"。如颜惠庆于1918年12月13日在给外交部的电报中,提及拟定中德奥匈媾和预约草稿一事,其中第三条是国家赔款问题,建议赔款总数"不得超过华币若干兆元"。陆徵祥1919年3月7日给外交部的电报表明,他根本不赞成向德国索取数额如此大的赔款。他认为外交部将损失赔偿与战败赔偿混为一谈,提出后"外人必笑我战时出力甚少,战后索款甚多,于他项土地主权之要求,反生不良影响"。在此情况下,中国代表团当日向和会提出对德要求时就没有将山东的损失列入。(13)因此,青岛商民的损失自然也未被代表团特别提及,而是作为山东问题另案处理。

  但和会最终却将德国原来在山东的权益转让给日本,中国的外交遭受挫折,不过中国代表团并未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于是德国赔偿问题只能由中德之间的双边谈判来解决,该方式对中国而言也并非一无是处,因为如果依靠协约国赔偿委员会给各国分配赔偿,鉴于中国在一战中并未实际派兵参战,其得到的份额不会很多。但是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认为中国拒绝签字对德国是有利的,因中德两国都是各取所需,德国可能以放弃治外法权讨好中国,换取优惠关税;中国可得一平等新约的成功先例,迫使其他列强追随。《凡尔赛和约》促使中德接近,减少协约国对中国决策的影响力。(14)

  为了更好地对德交涉,除了要求德国赔偿之外,还需掌握国民欠付德国债款的情况。内务部、财政部函咨各地,要求我国各机关各商号暨人民欠付德奥两国政府及其私人各种债款货价应一律停付,并将停付各款开单报部核办。山东省督军、省长公署下令青岛总商会照办,1919年12月24日,青岛总商会又分致青岛东西两镇商会查明损失,造册上报。1920年1月21日,青岛总商会将青岛商民欠付德人债款数目呈报山东督军、省长。统计共计欠付德人债款洋361500元,又欠付23575马克。(15)这一统计结果也被作为后来中德谈判,德国以债票抵消该欠款的重要参考。

  二、《中德协约》的签订与总商会争取赔偿款的初步努力

  在中德谈判进行期间,青岛商民尚有耐心等待双方签约的结果。因中国未签署《凡尔赛和约》,从理论上讲中德之间尚处于战争状态。为了结束这种状态,徐世昌总统于1919年9月15日发布命令结束中德之间的战争状态。30日,德国派人拜访颜惠庆,提到德国人急于同中国重新开始贸易。(16)

  从1920年开始,中德两国便就签约恢复正式外交关系问题进行了谈判,谈判主要在中国外交部的张煜全、王景岐、王曾思与德国非正式代表卜尔熙之间进行。赔款与债务问题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卜尔熙还询问中国是否准备加入协约各国所组织的普通清算债务局,不过这样各国可以将在中国德人之财产变卖以清债务,王景岐表示中国政府无意加入。此外,双方还就中德之间在战争期间没收对方国民在本国的财产与存款问题交换了意见。(17)在谈判过程中,双方最初有不少分歧,如德华银行与井陉矿务公司的性质问题,中方坚持该两公司与德国政府大有关系,德方坚持是私人公司。这一分歧的症结在于,如果公司被认定为私人性质的,那么在将来必须要归还德方。反之则可能被用来抵偿中国的战时损失。(18)

  1921年5月20日,外交总长颜惠庆与卜尔熙分别代表中德双方在北京签署了《中德协约》,至此,中德双方正式恢复邦交。德国表示除按照《凡尔赛和约》中的原则赔偿给中国损失外,(19)还愿偿还中国各处收容之费。德国政府照已受清理之在华德侨财产所得各款之半及未受清理各产业价值总数之半,随后协定一笔整款,以现款400万元及津浦、湖广铁路债券交与中国政府,作为战事赔偿之一部分。(20)

  《中德协约》只是双方解决赔款问题的一个序幕,这一问题从双方1921年签字一刻起一直到1924年双方三换文才最后完全解决。但是,青岛商民的损失仍然未能得到补偿。从中德双方的谈判来看,双方在谈判中并未将青岛商民的损失列为重要内容,首先,基于《凡尔赛和约》的原则,内中未谈到该问题;其次,商民损失数额较大,德方未必答应;再次,青岛商民的损失是在中国对德宣战之前;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在德发债票问题上以及德国归还在德华人财产问题上,还需要德国的配合。

  青岛商民在隐忍许久之后,怒火终于爆发。自从1918年制定对德要求赔偿损失报告书之后,青岛受损商民数次或上书或公推代表赴京请愿奔走呼号。但1921年5月中德签约后,他们的赔偿要求始终被忽视,这自然引起他们的不满。不过因此时青岛尚处于日本的占领之下,中日之间山东问题尚未解决,考虑到索赔一事手续较繁,必须宽以时日,故在此问题上一直较为耐心。待1922年中日间就青岛与胶济铁路的归还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得以实施后,眼见该问题的解决仍遥遥无期,青岛商民便忍无可忍。1923年3月8日,青岛市民对德追偿委员会代表王盖卿等上书青岛总商会,称青岛商业凋零,商民正盼望德国赔款可赖以复苏。如今协约国之赔款问题已解决,1921年中德通商问题也已解决,而商民赔偿要求始终未见有效答复,该会代表甚至愤愤然认为"乃我政府竟视同膜外,无怪人民不敢信仰政府也"。最后,该会提出了解决办法,即请政府转令胶澳商埠督办于接收青岛公产项下估价指拨,以抵青岛商民对德赔偿之损失。次日,青岛总商会便将该函以呈文的形式发给总统黎元洪、国务院、参众两院、农商部、财政部、外交部、内务部、海军部、教育部、交通部、司法部各总长,山东督军与省长、保定巡阅使曹锟、洛阳巡阅使吴佩孚、鲁案善后督办王正廷、胶澳商埠督办熊炳琦等。山东督办公署、农商部等部门皆推给省长、财政部等部门去办。财政部则于3月22日回复总商会,提出所有青岛商民损失各款,应等待德国承认赔偿全案解决后再分别办理。"至所请于接收青岛公产,估价指拨以抵商民对德赔偿损失,碍难照准。"(21)这实际上是拒绝了以接收的原德国青岛公产抵偿商民损失的要求。

  面对这一不利局面,青岛总商会会长隋熙麟代表总商会又以请愿书的形式上呈各当道,恳请政府或以"将以前没收之津浦铁路北段股票及汉口、天津、上海等处之德人财产拨抵商民之损失,或训令胶澳商埠督办于接收公产项下作价抵偿",认为"以德人之财产赔偿对德战事之损失,义至当法至便也"。从后来中德三换文的结果来看,总商会显然是过高估计了没收德国财产的价值,况且即便是暂时没收的财产,也断不能长期占有,更不能指望德国全部让给中国作为赔偿。5月18日,胶澳商埠督办在给总商会的指令中解释了为何不能将青岛没收的公产赔偿给商民。熊炳琦认为日德战事,商民所受损失应由政府直接取偿于德国,"惟日本交还本埠各项公产除指拨中央及地方各行政官署备用外,所余已属有限,且沿线大部分公产发归铁路使用,均为行政经营上必不可缺之物。"且青岛公产是已为我国所有,并非德国之物,以政府收回之公产代德国赔偿战事损失,不符合法理。因此他认为"仍应由政府直接向德使交涉、索偿,既可补商民之损失,复无事理之矛盾"。熊所言亦有不愿赔偿商民损失的托词之嫌。11月3日交通部给内政部的函文中提及之理由更加合理一些,函文中谈到:"备抵之债票与没收物性质迥然不同,然既定为扣留备付路政项下对德宣战之损失,自未便移作他用。又查没收德船一项,前经捕获,审检厅判决所有海轮早已移交海军部,其由本部所管者仅趸船、木驳、汽油船数小艘而已,不过靠泊之用,且已大半朽坏。至汉口等处德人财产中酌提赔款一节,本部未经得赔款,自属无从酌提。"(22)

  总商会请愿书最终还是收到了一点表面的成效,两湖巡阅使吴佩孚于7月6日回电提出已转请中央查照,建议由青岛公产项下作价拨抵对德损失。(23)后来总商会屡屡以此为依据,证明自己赔偿要求的正当性。青岛总商会之所以较为倚重吴,是因为在1923年时吴已经虎踞洛阳,拥兵数十万,势力渐达鼎盛时期,为国内外所瞩目。吴之所以如此支持总商会,不能否认他有体恤民艰的一面,但是借民意扩大自己的影响,同时制约皖系派别的山东军政首脑,也是一个可能的原因。

  财政、农商、山东督办等部门在回复总商会时除了语气稍显和缓之外,抬出吴的做法并未收到实效。各部门在答应咨催外交部从速向驻京德使严重交涉外,反复让总商会等待德使承认赔偿后再办理相关事宜。如财政部与农商部于1923年9月18日向总商会发出过类似的指令。(24)不过由于交涉长时间没有结果,总商会及追偿损失委员会对政府的怀疑与不满情绪与日俱增。12月30日,《申报》爆出财政部长王克敏因某案(指金佛郎案——引者注)进行不利,拟与德使在青岛商民损失赔款数目上核减若干,以换取德国同意确定赔款数目,以此作担保向某国(疑为法国——引者注)通融一笔巨款。(25)该报还提到,王氏深虑吴佩孚再有支持青岛商民的主张,则功败垂成,便请李彦青于赴洛阳之便(李现由曹锟派往洛阳,与吴佩孚协商时局),向吴疏通。(26)商民得知此消息,虽不敢确定真假,但内心之忧虑自不待言。在总商会临时驻京代表张子安于1924年1月2日致总商会的函电中,不但提及此事,而且还建议总商会同仁"似宜急电府院财部并洛阳、济南,声明赔款原系根据国家与商民两种,商民应得之部份自应尽先由收没德产如租界及债款、房、船等等项下拨偿,其不敷之数另由总赔款项下划还"。总商会在收到函电后于1月7日致电总统曹锟、国务院、财政部、外交部、内务部、农商部、交通部、吴佩孚、山东督理、省长时,认为"德国赔偿我国之款,既为国家商民两项,原为并列。国家无所谓优先,商民亦岂能独后"?该电文也约略透露出夹在政府与受损商民之间,总商会备受煎熬:"盖商民危困交迫,如长此独后,行将生命不保耳。现在一千五百余户亲受损失者每日到会轮流催促,势急情迫。"(27)1924年4月前后,追偿损失委员会在给总商会的函文中,提到赔偿一事之拖延不决完全是政府的责任。(28)

  在中德就赔偿与债务问题最终换文之前,民国北京政府各部门在对待青岛总商会要求赔偿问题上,拒绝从已没收的德人公产中给予赔偿,更多的是承诺催促外交部与德使谈判,以使德国答应赔偿这个不确定的前景来搪塞商民。不过在中德两国最终于1924年换文之前,这看起来似乎是个"合理"借口。

  三、中德三换文后总商会争取赔偿款的无奈结局

  鉴于1921年的协约内容较略,尚未解决如交还德华银行、确定中德战事赔偿的具体数额、德侨私人财产的放还等问题,中德双方又进行了谈判。德发债票一事是中德双方达成最后解决方案的重要内容。卜尔熙发表了德国政府收回德人债票种类以及数额,1922年之初,各类债票之总数以票面计之为:1908年津浦债票1747480镑、1910年津浦债票1129600镑、1911年湖广债票689400镑、1913年善后借款债票3590200镑,合共7056680镑。卜尔熙表示德国政府不能以现金交付赔款,只愿以收自民间之中国债票出以代之,拟付债票约700万镑(约国币6000多万元);到期息票则只愿交还一半。中国须偿还欠德债务(约国币4000万元),民间要求赔款不在内。时任财政顾问宝道认为此数与中国求偿之数23300余万元相去太远,若允诺则让步太大;只是中国政府认为中德赔款问题亟宜从速解决,于是提出五项修正与保留:要求德国政府完全收回德人持有之中国债票;善后借款到期息票全数无条件交还中国政府;中国欠德债务由德国归还之债票、息票中抵还,中国政府不另付款;德华银行复业后仍委托办理各项债票还本付息事宜;中国则取消冻结令承认各项债票有效。(29)

  财政、交通两部将《关于解决中德战事赔偿及债务办法》,连同驻京德使馆拟定的互换照会文稿,提交到国务会议谈论。国务会议认为,如本案解决,中国可净得赔款约8346万余元,此数较财政部表册中除去参战军费、据约无可索偿及中德民间债务自行清理外,已有过之无不及;德国所得利益为德华银行复业与代理债票(湖广除外)还本付息事务两项;德发债票之恢复本息,系中国遵照合同与契约法,对于各国持票人原有之义务,既非增加负担,更非德国人所独得。(30)同时,德使馆于1924年6月4日送交末批俘虏收容费25万元支票。(31)这样,双方交涉之最后障碍便得以排除。6月6-7日,顾维钧和博(Boye)分别代表中德两国,签订了《解决德华银行事务换文》、《解决战事赔偿及债务问题换文》、《结束放还中国扣留之德侨私人财产换文》等3个文件,使中德之间的赔偿问题告一段落,尽管这个问题的"解决"远不能使青岛总商会满意。在《解决战事赔偿及债务问题换文》中,除了规定中国放还扣留之全部德侨私人财产以及德国政府担任解决德国私人对中国政府所有之索偿(但关于中国债票还本付息之要求不在此内)这些重要内容外,还规定了德国政府赔偿给中国的款额加利息共计33839977.35元。(32)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将上述息票和中签债票以及铁路券由德国驻伦敦大使馆交与中国领事馆,以互换中国公使馆致伦敦汇丰银行的正式信函。不过此事后来经历了种种曲折,中德协约、三换文引起协约国的关注,成了协约国赔偿委员会的重要事项。法国态度最为坚决,借口德国在与中国签约前未将债票等事宜告知赔偿委员会,便告知所属的汇理、道胜两行,不将德发债票交给中国。受法国影响,日本正金银行也处于观望状态。惟独英国态度较为灵活,汇丰银行承诺可将德发债票交给中国。(33)1924年7月底,中国政府决计对三家银行进行起诉。(34)不过赔偿委员会最初并不为所动,不但扣留德款不放,而且还进一步要接管德华银行产业。中国两次向德国交涉,德国甚为难。(35)可喜的是事情在一周之后终有一丝转机,道胜银行答应在分期的情况下交还德发债票。(36)但是,汇理和正金两银行还是坚持己见,中国本想有所行动,但此时直系的齐夑元与皖系的卢永祥又因争夺上海而大打出手,国内外的目光都被吸引过去,加上金佛郎案的处理处处受制于法国,因此最终此事便不了了之。

  从这一周折可以看出,当时与德国就赔款问题达成协议并且实施相当不易。单就战事赔偿及债务问题换文内容而言,包括青岛商民在内的民众损失未能被顾及到,不过鉴于当时北洋政府财政之困难,需款之迫切,加之德国经济也是千疮百孔,能够得到一笔数额尚可的赔款已实属不易。颜惠庆对此比较满意,认为德方支付了"巨额"赔款,作为中国参战期间的损失补偿。"卜尔熙特使交来的支票,是我所签认的支票中数额最大的一张。本协约公布之后,口碑极佳,因为这是民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严格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外国签定的协约。"(37)如果按照中国民众所受损失而言,该赔款数额并不多,现款才只有区区400万元,其余绝大部分为债票等,这些应付政府日常开支也不算宽裕,遑论赔偿青岛商民之损失?美国使馆听闻中国得到了德国可观的赔偿,便向北京政府提出各政府机关所欠美国人的款项,总计美金3000余万元,希望以现金来支付。而财政部对美国所提出的要求做出回应:"此次中德协定,我国政府所获赔偿之数,多为债票息票,其可得之现款,为数本属无多,美使所请各节,本部实有为难"。(38)

  国内各方都想从现款中分到一杯羹,索款者络绎不绝。计请拨之数,已远在此次收回之款额以上。王克敏对此甚为焦急,日间审阅电报,其中或准或不准,或须多给或可少给,皆几费斟酌,始拟定支配清单。大约德债收回之款,以一半拨充军费,一半留为四个月政费。(39)除了青岛总商会外,各地也纷纷催促财政部将所得德国赔款与债票中指拨一部分。如湖南省长赵恒惕于1924年7月15日致电国务院、外交部及财政部,提到"湘省因欧战损失极巨",数次请求国务院与财政部于德发债票案内所收赔款项下拨偿,均未见回复。因此赵再次要求"将此次收回德产按湘省索偿原数在全国总额内所占成分如数配拨来湘"。(40)王克敏无法应对各省的要求,向曹锟支招。根据曹锟的意见,各省均军费不应另外领取,应按照协饷单拨付;惟援粤军费,可特别通融。计除各师旅协饷外,尚可支配中央各项政费约3个月。(41)

  不过对于青岛受损商民而言,他们不会过多考虑其中的周折,对他们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政府兑现承诺,即从德国赔款中拨出一部分来抵偿其损失。中德三换文刚过三四日,青岛总商会便于6月10日再次致电吴佩孚,请其施以援手,速电中央政府并主管各部,据实代陈并将德发债票收回之款,划充赔偿青岛商民所受日德战事损失。6月21日,总商会分别致电总统、国务院、外交部、财政部、交通部、农商部、内务部等,提出了同样的要求。但在统计德国赔偿数额时,总商会给出的数据与现实差距较大,他们认为"德国应付我国赔款之总数约二万三千三百余万,除去军事等各费,尚余八千四百万,复除去中国欠德国暨德国人民之债务及中国所收德侨财产等项,尚余四千万元。又此四千万元之中,有现款可提者计一百余万磅,约合华币一千万元"。但是不知何故,该电发出1月有余,竟然不见有任何回复。因此总商会在7月30日的公函中,呼吁代表周宝山、王盖卿、吴彭秋等赴京催索赔款。(42)

  此后,总商会不断向各部门提出请愿书,但问题均未得到解决。1927年初,隋熙麟亲赴北京,甚至还于1月17日上午谒见张宗昌,隋述说德日战争青岛市民所遭损失,经中央政府派专员赴巴黎和会证明属实,而实际上中央政府借青岛市民所遭之损失而没收德奥两国在华全部财产,政府既铁案如山,青岛商民至今分文不得。因此隋力请张促成赔偿,既可救济青民困苦,又得鲁省人民欢迎,可谓一举两得。但是因张宗昌会客事忙,隋只好中途告辞。最终隋悟出一个浅显的道理:"我青岛商民之要求,乃名正言顺,可惜自民国以来,似此麻木不仁之政府,概不理会商民之苦,恼耳!"青岛总商会明知不可而为之,又于27日上呈山东保安总司令、山东省长、北京财政部、交通部、外交部、农商部、内务部、国务院等,继续要求从德付现款及没收财产和所收一切代价中拨付赔偿商民损失。(43)包括张宗昌在内,各部门在4月份纷纷做出批示,腔调一如既往,还是告知总商会,该案已转财政部、外交部等。但财政部最终并未拨给总商会一分一毫。此时,北伐战争早已如火如荼,北洋军阀自身难保,更顾不上青岛商民的疾苦了,因此青岛总商会争取赔偿款补偿损失的活动最后无果而终。

  四、结论

  作为政府与商民沟通的媒介,青岛总商会在一战后开始了漫长而艰难的争取获得德国赔偿款之路。由于该活动成功与否关乎商民的切身利益、青岛商业能否尽快复苏的问题,所以总商会在此事上不可谓不积极。但此事最终未能成功,最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中国政府在对德索赔方面不尽如人意。中国政府自参加巴黎和会起对该问题的处理便谨小慎微,在处理与德国关系问题时,鉴于青岛归还、德华银行事务、在华德侨私人财产及中德间的司法关系等问题的考虑,一直未重视青岛商民的损失赔偿问题(该问题包含在中德间赔偿与债务问题之中),最终未能争取到德国的补偿。在政府对外交涉不尽如人意的前提下,商民徒呼奈何。二是中国国内的分歧和青岛总商会的软弱也造成了总商会索取赔偿款一事的失败。在中国获得德国赔偿之后,这一问题就成为一个内政问题,青岛总商会能否获得赔偿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此前中国的商会在与政府的角力中也曾获得过胜利,如1914年政府颁布的《商会法》未承认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地位,全国各地商会同气相求,矛头一致对准袁世凯政府,从而迫使政府重新修订颁布《商会法》。但在一战后获得德国赔偿款的问题上全国各地商会各有其利益诉求,青岛总商会很难得到其他商会的声援,加之与政府力量对比的弱势地位及其自身的软弱,因此青岛总商会在向政府提出以德国赔款补偿损失的要求时,多是以较为谦卑的姿态进行的。但这种谦卑终换不来收获,当权者应付国内外大事尚且自顾不暇,以弱国的地位在对外交往中处处受制,不可能为了区区一个地方小商会的利益而去强硬交涉。即便是对德交涉得到一些赔偿款,应付军政开支尚且不足,断不会从中慷慨拨付青岛总商会以弥补商民惨重损失,因此总商会活动的结局从一开始就注定了。

  不过青岛总商会的活动也有其积极意义,一则该商会提供的材料对于促成中国在近代史上首次获赔发挥了积极作用;二则总商会代表商民利益,在争取获得赔偿款的过程中发出了自己的呼声,显示了近代中国商人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这对推动中国的近代化无疑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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