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中后期节度观察使的司法权及运作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唐代中后期形成了道、州、县三级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地方司法审级也随之变化,节度观察使府成为中央和州之间新的一级地方司法机构,具有司法监察、案件审覆、执行刑罚等司法权力。本文以敦煌文书P.2942《河西节度观察使判牒集》为基本材料,结合唐五代典籍、诏敕、笔记小说、碑刻等材料对判文进行分析,讨论节度观察使司法权的具体内容,以及通过判官等僚属来执行的情况,从司法实践角度考察其司法权的运作。
关 键 词:节度观察使/判官/司法权/司法运作
作者简介:宋平(1982- ),男,湖南省桂阳县人,历史学博士,广州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部主任、文物博物馆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古代法制史、广东文物与地方史。
课题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古代环南海开发与地域社会变迁研究"(16JZD034),广州市第四届思想文化战线优秀人才培养经费支持。
唐代中后期,节度观察使作为道一级地方机构的长官,其职权不断扩大,拥有了司法权。敦煌文书《河西节度观察使判牒集》(P.2942)抄录判文和状牒49篇①,是记录河西节度观察使行政和司法行为的重要史料,可补正史典籍关于节度观察使司法权记载之不足。六十余年来,那波利贞、王重民、唐长孺、池田温、安家瑶、唐耕藕、史苇湘、马德、金滢坤等学者先后对该文书进行了整理研究,考证其年代、性质、作者等问题,相关研究论文已有20多篇[1],但文书所反映的法律问题似乎还未得到重视,相关文章极少,目前仅见僧海霞所撰一文[2]。本文辑录其中判文进行个案研究,讨论唐代中后期节度观察使的司法权及其运作问题。
唐代节度使初设于睿宗景云二年(711),观察使初设于肃宗乾元元年(758),节度使兼观察使则可治理地方,同时具有军事权和民政管辖权。河西节度使在景云二年设立,管辖凉、瓜、甘、沙等州,乾元后亦带观察使之职,如《赠杨休明等官诏》称呼杨休明和周鼎为"故河西兼伊西北庭节度观察使检校工部尚书兼御史大夫赠太子太保杨休明、故河西节度观察使检校工部尚书兼侍御史大夫周鼎"[3]。节度使所带使衔较多,但常连称为"节度观察使"或"节度观察处置使"。敦煌文书P.2942所记载的法制材料,正反映了河西节度观察使在肃宗、代宗时期的司法活动,对研究唐代中后期节度观察使的司法职权及运作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一、判文案例反映的节度观察使司法权范围
河西是唐代十分重要的军事重地,是最早设立都督府和节度使的地区[4-7]。河西节度观察使的设置与存续的时间不长,但作为首设节度使的地区,既属于边镇地区的方镇,又统管凉州等广大地区的行政事务,其司法权问题具有代表性,反映唐代中后期道制改革这一重大历史进程[8-10]。法藏敦煌文书P.2942记载了河西节度观察使所处理的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案件,其中几道判文记录节度观察使运用法律断决犯罪案件,并派出僚佐前去处理,直接反映其司法权范围和运作问题。
其一:张瓌诈称节度使案。文书题为《张瓌诈称节度》,文曰:
张使君性本凶荒,志非忠谨,有正卯之五盗,无日磾之一心。潜构异端,公然纵逆。伪立符敕,矫授旄麾。动摇军州,结讬戎狄。恣行险勃,妄有觊觎,文牒太半死人,虚诳辄求进马。论情巨蠹,在法难容。牒张判官与关东兵马使对推问得实状具申、仍所在收禁讫报。管内官吏,尽是贤良。无混淄渑,须明逆顺。细宜详审,勿陷刑名。甘州且(具)寮,尤须择地。傥被尘点,不得怨人。如到覆亡,卒难迥避,各求生路,无事守株。[11]
张瓌本为甘州刺史,史苇湘推断张瓌诈称节度事件是在河西度使撤离凉州之后、甘州陷落之前发生的,时间在大历元年(766)之际。因节度使杨志烈被沙陀所杀,西迁的河西节度一时无帅,张瓌在甘州自立为节度使。当时正值郭子仪请遣使巡抚河西,朝廷任命杨休明继任节度观察使,这是新任节度观察使处理伪节度使案的判文[12][13]。判文指出张瓌所犯伪立符敕、矫授旄麾、结讬戎狄等罪行后,指示由判官张某和关东兵马使将张瓌关押、进行推问,查清案件后上报。判文的结尾则是对甘州官吏的告诫。
该案为数罪合并案件。张瓌的犯罪行为是"潜构异端,公然纵逆。伪立符敕,矫授旄麾。动摇军州,结讬戎狄"。"潜构异端,公然纵逆"是指张瓌的主观犯罪意识,而其主要犯罪行为有二:一为"伪立符敕、矫授旄麾",属"诈假官罪"。《唐律疏议·诈伪》"诈假官假与人官"条:"诸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流两千里。"[14]张瓌伪立符敕、矫诏被授旄麾都是为诈称节度使而行,故其罪行还是诈假官。二为"动摇军州,结讬戎狄",指张瓌有"谋叛"之罪。《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曰:"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14]8具体的刑罚则在《贼盗律》"谋叛"条:"诸谋叛者,绞。"[14]325
其二:周逸勾突厥杀使主、兼矫诏河已西副元帅案,文书题为《伊西庭留后周逸勾突厥杀使主、兼矫诏河已西副元帅》。判文文字较多,最后判决部分曰:
周逸非道,远近尽知。理合闻天,义难厘务。既要留后,任择贤良;所贵当才,便请知事。某某谬司观察,忝迹行军,欲宽泉下之鱼,有惭弦上之矢,公道无隐,敢此直书。各牒所由、准状勘报,当日停务、勿遣东西。仍录奏闻、伏待进止。[11]631
针对这一事件,唐长孺、王小甫推断被害的河已西副元帅为杨志烈[15][16],史苇湘推断为杨休明[12][13]。李宗俊认为周逸与仆固怀恩串通,合谋杀害了尚衡[17]。判文指出周逸的行为"非道",要求牒到当日停周逸之职务,并将事件上奏朝廷。
周逸所犯罪行有二:一为杀害使主,二为矫称河已西副元帅。《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将谋害本府长官为十恶之罪,其文曰:"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授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14]15周逸又犯"矫诏"之罪,伪造制书授自己为节度使。《唐律疏议·诈伪》"诈为制书"条云:"诸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绞。口诈传及口增减,亦是。"[14]457周逸所犯两罪均是重罪,按照唐律应处以死刑。
该判文还反映了唐代司法运作的程序问题。在周逸案中,观察使作出的判决是"各牒所由,准状勘报、当日停务、各遣东西。仍录奏闻、伏待进止。"这里涉及唐代司法运作中的几个程序:1.各牒所由,准状勘报。唐代法律中的"所由"有两种意思:其一为办理人员,其二为事情的原因或前因后果。此处指办案人员。判文要求办案人员调查清楚案件的事实,以"状"的公文形式上报至使府。2.当日停务、各遣东西。指判文到日,即停止周逸及相关涉案人员职务,并将犯人关押至相应地方。3.仍录奏闻、伏待进止。指将案件的案牍报奏朝廷批准,等待朝廷做出最终处置决定。
以上两个案例为官职较高之人重大犯罪的案件,节度观察使在做出关押囚犯、停止其职务的断决后,还需上报朝廷,等待朝廷作出决定。判文中还有一些轻微的犯罪案件,节度观察使直接作出判决,没有上报朝廷。
其三:瓜州别驾杨颜犯罪案。文书题为《瓜州别驾杨颜犯罪,出斛斗三百石赎罪》:
杨颜所犯,罪过极多;纵不累科,事亦非少。既愿纳物,以用赎刑。正属艰难,打煞(杀)何益。虽即屈法,理贵适时。犯在瓜州,纳合彼处。事从发断,义不可移。既有保人,任出输纳。[11]627
瓜州别驾为州僚佐,节度观察使对州县官吏具有处罚权。判文指出因时局艰难,且有保人作保,同意杨颜以纳物三百石来赎刑。
其四:肃州刺史王崇正错用张瓌伪官衔案。文书题为《肃州刺史王崇正错用张瓌伪官衔》:
王使君植性沉和,为官审慎。实谓始终勿替,岂期岁寒有渝。使用伪衔,不曾下问。强索进马,有忤中官。初似知诚,情宜行正法。后能闻义,或可全生。宜舍深刑,终须薄责。罚军粮一百石。[11]625
甘州刺史张瓌伪称节度使后,肃州刺史王崇正可能与其勾结,承认张瓌为节度使。推测河西节度观察使考虑到河西正处于战争状态,面临吐蕃、回纥等的严重威胁,为避免将王崇正推向对立,故判文称王崇正为"错用",不按律处罚,仅处以"薄责":罚军粮一百石。
其五:故沙州刺史王怀亮擅破官物案。文书题为《故沙州刺史王怀亮擅破官物充使料,征半放半》,第71至第74行:
王亮在官,颇非廉慎。擅破财物,不惧章程。妄布目前之恩,果贻身后之累。既违令式,难免征收。后件无多,状缘公用。守(文)犹恐未免,论情须为商量。[11]623
唐代官吏使用官物是有令式规定的,擅破官物在唐律中是犯罪行为,按"坐赃论"。《唐律疏议·厩库律》规定:"诸出纳官物,给受有违者,计所欠剩,坐赃论。"[14]295但是判文认为是王怀亮是"状缘公用",仅要求赔偿一半。
经过分析,我们对河西节度观察使的司法职权有一个基本认识:节度观察使可断决谋叛、矫诏、杀害主官这样的重大犯罪案件,也可断决文书错误、破用官物等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犯罪者包括节度留后、刺史这样的高官,也有别驾一类的州县佐官。在P.2942中,还有关于民事财产继承案件、征税案件等方面的判文,更反映了节度观察使司法职权的广泛性。
现代法学上的司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司法权指法院的审判权;广义司法权则包括警察机关的刑侦权、检察机关的检控权、法院的审判权。唐代节度观察使作为道一级的行政长官,其司法权包括刑侦、检控、审判三个方面。颜真卿就认为观察使犹如古代(按:指汉代)州牧,有导风俗、察官吏、调兵赋、督刑狱等职权:"国家设观察使,即古州牧部使之职。代朝廷班导风化而宣布德意,振举万事而沙汰百吏者也。民俗之舒惨,兵赋之调发,刑狱之冤滥,政治之得失,皆得以观察而行之。"[18]颜真卿此说反映了观察使职权广泛,"刑狱"亦是其中之一。研究者从现代法律概念出发,肯定唐代节度观察使的"刑狱"职权可视为司法权。如刘陆民主张唐代节度使、观察使、盐铁转运使具有实际上的司法权[19];刘俊文认为唐后期使职有设牢狱、禁锢犯人职权[20];翁俊雄认为节度(观察)使成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具有统军权、财权、行政权以及监察、司法权[21];虞云国、张玲认为唐代观察使除了军事职权、政务职权、经济管理之外,"观察使对所部的民讼、刑罚等拥有处理权,对法令行废与否握有决定权"[22]。
据判文反映的案例可考证节度观察使的司法权范围:既可以对民间财产继承、官府钱物使用、官吏犯罪等方面案件进行审理,也具有收禁所属州县犯罪官吏、派员审问犯罪嫌疑人、处理公私财物、对案件进行判决等权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灵活运用法律做出判决。
二、节度观察使司法权的行使方式
(一)弹劾使府僚佐及州县官吏
P.2942《张瓌诈称节度》称"牒张判官与关东兵马使对推问得实状具申、仍所在收禁讫报",《伊西庭留后周逸勾突厥杀使主、兼矫诏河已西副元帅》称"仍录奏闻、伏待进止"。两案例中的主犯张瓌为甘州刺史、周逸为伊西庭节度留后,均是较高级的官员。判文提出"讫报"、"仍录奏闻、伏待进止",即是向朝廷奏报,等待朝廷作出处理,反映出节度观察使有弹劾权。节度观察使的弹劾权类似现代检察机关的检控权,但有区别:节度观察使的弹劾权是在推问后明确案情、提出判决意见的情况下向朝廷的奏报,等待朝廷同意与否;现代检察机关的检控权是向法院陈述案情,交由法院裁决,没有判决的权力。
节度观察使的弹劾权来源于诏令的赋予,可直接决定使府僚佐及州县官员的升降。代宗至德宗时,唐政府调整战后统治秩序,节度观察使成为道一级实体化行政长官,可选聘僚佐,可监察州县官吏,也对僚佐和州县官吏具有弹劾权。唐中后期有敕文明确赋予节度观察使弹劾权,如:1.代宗《令举堪任刺史县令判司丞尉诏》:"其所举人授官后,如政能尤异,清白著闻,三两考后,仰本道观察使具状奏闻,其举主及所举官人,并量加进改。如懦弱不举,及暴政处置乖宜,并冒犯赃私等,议罪论刑,当亦连坐。"[3]508规定观察使对本道官员进行考核,发现不法可进行弹劾。如举主有"懦弱不举"、被举官人有"暴政处置乖宜,并冒犯赃私"等行为,观察使可弹劾举主和被举官人。被举人犯罪,连坐举主在唐律中有明文规定,《唐律疏议·职制》"贡举非其人"条:"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14]1832.代宗《禁断织造淫巧诏》:"今师旅未戢,黎元不康,岂使淫巧之工,更亏常制……亦宜禁断。两都委御史台,诸州府委本道节度观察使,切加觉察。如违犯,具状奏闻。"[3]518规定节度观察使要接受朝廷临时委派,禁断奢侈物品、弹劾违犯者。3.德宗《南郊赦文》:"近日州县官吏,专杀立威,杖或逾制,自今已后,有责情决罚致死者,宜令本道观察使具事繇闻奏,并申报刑部御史台。"[3]588规定节度观察使弹劾州县官吏使用酷刑者。以节度观察使监督州县官吏刑狱情况多次出现在赦文中,如常衮《大历四年大赦天下制》云:"如闻州县官,比年率意恣行粗杖,不依格令,致使殒毙,深可哀伤。频有处分,仍闻乖越,自今已后非灼然蠹害者,不得辄加非理。仍委观察节度等使严加捉搦,勿令有犯,如违录名奏闻,量情科贬。"[3]4246-4247唐令对行刑杖、讯囚杖的形制大小、所受部位等均有明文规定:"诸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均受者,听。即殿庭决者,皆背受。"[23]州县官不按此规定行刑,另制作粗杖等,导致囚犯死亡,节度观察使可上奏弹劾。
司法实践中,节度观察使对州县长官、属官的弹劾大多能得到朝廷批准。如李皋上元年间"诏授衡州刺史,为观察使谩劾,贬潮州"[24]。《旧唐书》还称朝廷对节度观察使的弹章不经过审核就按其意思降黜僚佐:"初,贞元中藩帅诬奏从事者,皆不验理,便行降黜。"[25]我们试举两个案例:其一为德宗时山南东道节度观察使于頔弹劾邓州刺史元洪和判官薛正伦案。于頔弹劾下属邓州刺史和僚佐,甚至要求改判前奏,均获得朝廷批准[25]4130。其二为宪宗时,陈许节度使曲环弹劾从事赵博宣的案件,导致赵博宣被朝廷下诏决杖四十后流放[25]3761。
唐代中后期,节度观察使州县官吏的弹劾权,是代表朝廷对地方司法进行监察的体现。但是,安史之乱后随着中央对地方控制权的减弱,以及道一级行政机关的逐渐形成,节度观察使弹劾州县官吏的权力逐渐成为其控制地方的手段。
(二)停止犯罪官员职务、收禁犯罪官员
判文《张瓌诈称节度》有"仍所在收禁讫报"之语。收禁,即关押,意为先关押张瓌后报告。判文《伊西庭留后周逸勾突厥杀使主、兼矫诏河已西副元帅》有"当日停务"之语[11]631,即当天停止职务。停职和关押犯罪官员是进行推问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节度观察使行使司法权的重要方式。
唐初刺史被代替或停职务均需降"鱼书",但自玄宗时规定采访处置使可专停刺史职务后,节度观察使继承了这种权力,在无"鱼书"的情况下对刺史等重要官员进行停职处理。《新唐书·杨绾传》载:"旧制,刺史被代若别追,皆降鱼书,乃得去。开元时,置诸道采访处置使,得专停刺史,威柄外移,渐不可久。"[24]4662开元末玄宗置诸道采访处置使时,允许采访处置使专停刺史务②。乾元元年(758)废采访处置使,改置观察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继承了这种停止刺史职务的权力。
代宗及其后朝廷曾多次下诏重申刺史等停职需要降"鱼书"。"永泰二年(766)九月二十二日(敕),诸府刺史、都护、大都督府長史有犯者,自今已后,降鱼书停务讫,然后推勘闻奏。如未降鱼书、不在推限。"[26]敕书要求节度使等使职不能直接停止刺史、长史等重要官员职务,以及收禁推问,需要"降鱼书"方可执行。又"大历十二年(777)五月十日敕:诸州刺史替代,及别追,皆降鱼书,然后离任。无事不得辄追赴使及出境。刺史有故阙,使司不得差摄,但令上佐知州事。从宰相常袞奏也。"[26]1214敕令要求刺史离任均应由朝廷降鱼书才能执行;刺史有缺时,节度观察使不得派人兼摄,应由本州上佐担任。而在司法实践中,刺史由节度观察使随意停职,以至敕书都承认"鱼书皆废":"贞元三年(787)十月敕:刺史停务,则降鱼书。先是,此制自广德已后,多不施行。又节将怙权,刺史悉由其令,鱼书皆废。"[26]1214
有学者反对把唐代后期藩镇视为州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建制,州直接向朝廷负责,朝廷、藩镇、州实际上是一种奇特的三角关系,而非三级制[27]。笔者认为,至少在唐玄宗后期至德宗时期,这种"三角关系"尚未成立。安史之乱后至贞元年间,在全国处于军事斗争不断的情况下,朝廷倾向扩大节度观察使的军力和地方政务管辖权,以增强力量平定叛乱。如前引《张瓌诈称节度》《伊西庭留后周逸勾突厥杀使主、兼矫诏河已西副元帅》,尽管在此前一年(永泰二年)已下诏规定刺史、都护、大都督府长史停务和推问需降鱼书,但在处于战争状态的河西地区,节度观察使仍先采取了对犯罪刺史和节度留后进行停务、收禁、推勘再上奏朝廷的措施。直到宪宗时期,朝廷加强州的权力,以州刺史制衡节度观察使,才可以印证张达志所提出的"刺史除授、停务、替代、别追、离任等一系列相关步骤,都必须由朝廷降鱼书,尽最大可能与藩镇争夺对属州的控制权。"[27]54
对别驾、县令、录事参军一类地位较低的官员,节度观察使可以直接停其职务、禁身、推问和关押。大历六年(771)四月敕云:"自今后别驾、县令、录事参军有犯赃私,并暗弱老耄疾患不称所职、户口流散者,并委观察节度等使与本州刺史计会访察,闻奏与替。其犯赃私者便禁身,推问具状闻奏。其疾患者准式解所职。老耄暗弱及无赃私才不称职者,量资考改与员外官。余官准前后敕处分。其刺史不能觉察,观察节度使具刺史名品闻奏。如观察节度管内不能勾当,郎官、御史出入访察闻奏。"[28]
(三)参与判决和审覆地方司法案件
P.2942所载判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由河西节度观察使及其属官审理并作出判决。这种判决权往往交由判官、推官等僚佐和属吏执行,节度观察使直接审理案件的例子不多见,但一些长于吏治、能够断案的长官常为慎重刑罚亲自参与断案或虑囚工作。《新唐书·沈传师传》:"宝历二年,入拜尚书右丞。复出江西观察使,徙宣州。传师于吏治明,吏不敢罔。慎重刑法,每断狱,召幕府平处,轻重尽合乃论决。"[24]4538
在笔记小说、敦煌变文等材料中,节度观察使也常作为执法公正、为民申冤的形象出现,对州县所断冤屈案件进行平反。"唐崔侍中安潜,崇奉释氏,鲜茹荤血;唯于刑辟,常自躬亲,虽僧人犯罪,未尝屈法。于厅事前虑囚,必温颜恤恻,以尽其情。有大辟者,俾先示以判语,赐以酒食,而付于法。"[29]"刘存为舒州刺史,辟儒生霍某为团练判官……因构其罪,下狱,白使府请杀之。吴帅知其冤,使执送扬都。存遂缢之于狱。"[30]此故事也反映刺史对于死刑案件没有自决的权力,必须上报使府。唐后期州县审理的案件必须上报节度观察使府进行审覆,改变了开元《狱官令》所规定的州县断狱后送刑部审核之司法程序。五代后唐明确规定观察使对下属州的案件和其他文书进行审核。《五代会要》记载天成四年(929)一道敕文:"刺史既为属部,安可自专,案牍既成,须申廉使,余依所奏。"[31]廉使即观察使的别称,该敕文要求刺史完成案牍后,上报观察使进行审核。
三、节度观察使的司法僚佐及其职掌:以判官为中心
通常认为,节度观察使的司法僚佐为推官③,而P.2942的判文显示,判官、从事等僚佐也参与了司法活动;在特殊情况下,武职的僚佐诸如兵马使也可参与。其中最常见的是判官。《张瓌诈称节度》中,河西节度观察使派出的审案的僚佐却是判官和关东兵马使;又《伊西庭留后周逸勾突厥杀使主、兼矫诏河已西副元帅》条是以观察使和行军司马做出的判决。
(一)唐代方镇判官的设置与司法执掌
判官是使府中最为重要的僚佐,唐中后期节度、观察、经略等使均设二员以上。严耕望认为唐代"判官"有广义和狭义之说[32],张国刚也认为节度使的判官有时泛指所有幕职,专称判官有两人,"掌判仓、兵、骑、胄四曹事"[33]。赖瑞和则认为唐代判官是一种执行事务的官员,而不是文义上仅是审判案件的官员[34]。近年来,杜文玉注意到唐代中后期节度观察使判官具有司法权,负有监察吏治、考课下属官吏、监察司法审判、财税及其他方面的监察之责[35]。
节度判官之名自景云二年设节度使后即有,但早期为领军节度使佐官。方镇判官应指在道成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之后,时间应在肃宗至德宗时期。宁志新认为是经过肃宗、代宗、德宗三朝的发展,形成了以观察使为中心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统[36]。郭锋认为在乾元至大历时期,受战争影响,加强了观察使、节度使等使府长官在地方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同时改进加强了道一级建制的制度建设,使之行政实体化[10]。道一级行政机构稳定后,官吏考课、财税、司法等职权也制度化,节度观察使需要更多的僚佐,方镇判官的员额随之增加,名称也增多至七八种,包括节度判官、观察判官、营田判官、转运判官、支度判官、军事判官、奏事判官、兵马判官等。《使院新修石幢记》留下了元和十二年(817)淮南节度观察使僚佐的成员名单,其中有判官五人:"节度判官谭藩,观察判官□□寮,支度判官□□□,营田判官何授、郭行余。"[37]广州地区发现的唐墓也出土有铭刻"吴永判官"的砚台④。前引杜文玉等学者的研究表明,至晚唐五代,方镇判官之间也形成了地位的级差,两使判官(节度判官和观察判官)地位高于其他判官。
开元年间,采访处置使的判官已成为重要的司法僚佐,参与案件审判工作;节度观察使判官断案的事件更是常见,承担了节度观察使府重要的案件审判工作。"本道采访使韦涉深器之(韦元甫),奏充支使,与同幕判官员锡齐名。元甫精于简牍,锡详于讯覆,涉推诚待之,时谓'员推韦状'。"[25]3376宣宗时期,因判官多带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等"宪衔",宰相魏謩上奏要求判官接受案件,梳理地方狱政,避免冤滞[38]。节度观察使判官参与案件审判的案例不少,如"李绅令观察判官魏铏鞫之,赃状明白,伏法"[25]4501;穆员在担任东都留守、东畿观察使杜亚的判官时,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25]3531唐代笔记小说中也有节度观察使判官参与司法审判的记载。《独异志》记赵云之弟为观察使判官,代表节度观察使出按州狱,"唐元和初,有天水赵云……弟为御史(按:判官带宪衔),出按灵州狱,云以前事密疏示之。其弟告于观察使李铦,由是发卒讨寻,尽得奸人,而覆灭其党。"[39]
其次,对司法案件的审覆工作成效,是考课节度观察使判官的标准之一。"敕:宣议郎行大理评事摄监察御史河西节度采访处置使判官陈山庆,植性方雅,从事公勤,评刑有钦恤之名,摄职著军州之効……可监察御史。"[40]陈山庆由节度使判官摄监察御史真授监察御史,其理由之一就是任职期间"评刑有钦恤之名"。可见节度使判官的重要职能就是对刑狱案件进行审核。
再次,判官也可代表节度观察使至州县督查赋税、检查狱政情况,甚至审理案件。《旧唐书·阳城传》:"观察使遣判官督其赋,至州,怪城不出迎,以问州吏。吏曰:'刺史闻判官来,以为有罪,自囚于狱,不敢出。'判官大惊,驰入谒城于狱,曰:'使君何罪!某奉命来候安否耳。'……其后又遣他判官往按之,他判官义不欲按,乃载妻子行,中道而自逸。"[25]5134前引《独异志》亦有赵云之弟为观察使判官出外按狱的记录。
到五代时期,由节度观察使府判官审覆州县案件成为固定的司法程序:
其年(后唐同光三年,925)闰十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少卿魏逅奏:"此后伏请指挥天下州府,应所禁囚徒,不计州县厢边大小刑狱,委观察使、刺史慎选清强判官一员,于本厅每月二十六日两衙引问,明置狱状,细述事端,大则尽理推寻,小则立限决遣。其外县镇禁人,三日外具事节申本州府,仍勘问指挥。"奉敕:"宜依。"[31]159
大理寺奏每月二十六日由观察使或刺史选择一名判官在观察使厅对监禁的犯人进行审问,按案件的大小进行处理,小的案件直接判决,大案件需推问清楚事实,不是当场判决,还需申观察使甚至朝廷判决。《宋刑统》记录了后唐时期的一则敕文,规定观察使、防御团练使判官对案件判决后的囚犯进行录问,"诸道州府凡有推鞫囚狱,案成后,逐处委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引所勘囚人面前录问,如有异同,即移司别勘。"[41][42]观察判官对已经判决的囚犯进行录问,是对案件比较特殊的一种审覆方式。若囚犯所言与案卷不同,即可重审,可减少冤案的发生。该敕文也反映五代时期判官审覆、虑囚的司法权比唐代中后期有所扩展,已经从对案卷的审察深入到对囚犯的录问。
(二)节度观察使其他僚佐与司法运作
推官是节度观察使府中基层的处理事务官员,通常认为是主要的司法官员,"推官乃推勾狱讼之职"[32]423,"推官是比巡官高一级的执行事务官员,职掌和巡官一样多样化,可能执行府主委派的任何职务,非仅审理狱案一项"[43]。推官应为节度观察使府中基层的司法僚佐,且常带大理评事之职。但或许推官官职较低,史书记载比较少,我们在墓志中可见其参与司法案件审判等司法活动。郑涵《崔稃合祔墓志》:"相国于公坐棠而赋政,分陕以按俗……引为府推官,小大之狱,重轻之典,操刀必割,迎刃斯解。大革冤滞,默销繁苛。"[44]权德舆《鄜坊节度推官大理评事唐君墓志》"故人彭城刘景通受天子推毂之重,镇于洛郊,辟书既至,命书继下,以廷尉评事理军讼"[45],"廷尉"代指唐君作为节度推官兼大理评事的身份,审理与军队相关的诉讼案件。
除了判官、推官外,还有其他如兵马使、亲事将、押衙、虞候等武职僚佐受节度观察使指派也可参与案件审判。《张瓌诈称节度》条:"牒张判官与关东兵马使对推问得实状具申、仍所在收禁讫报。"关东兵马使参与推按工作,应与兵马调动有关。《旧唐书·令狐运传》云:"(东都留后社)亚不听,而怒斥逐员等,令亲事将武金鞫之。金笞箠运从者十余人,一人笞死,九人不胜考掠自诬,竟无赃状。"[25]3531亲事将武金受指派审理案件。
为方便节度观察使司法职权的行使,唐中后期还专在使府设精通法律的法直官一人,以备检索案件适用法律条文,以及参与审覆案件:"节度使、副大使知节度事……府院法直官、要籍、逐要亲事各一人。"[24]1309
另外,州县官吏也可能为节度观察使差遣调用,参与司法案件的审理。"贞元二年五月十九日敕:州县剧务,不可缺人。自今已后,诸司诸使,不得差两府判司畿赤官出界勾当事。如有藉其才能,奏请改官任使者,不再此限。"[26]1223说明诸司诸使差遣两府判司和畿赤官出界勾当事是常见的现象,以致发生了州县缺人的情况,故下令禁止。
一些擅长决狱、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僚佐往往能先后为多任节度观察使所聘任。李士举因能决疑狱,先在浙西观察使韩滉使府中担任从事,又被接任观察使的王纬聘为判官。"太原王公(按:王纬于贞元三年至十四年担任浙西观察使)廉察之七年,署监察御史李公士举为观察判官。公从事浙右十有余年,能事备乎游章,光烈灼乎简书。始从韩公(按:韩滉于大历十四年至贞元三年担任浙西观察使)多辨疑狱,多释冤囚,疑似得昭,纠纷得宁,四方翕然,籍甚于公。"[46]"疑似得昭"指刑事案件,被冤枉者得以昭雪;"纠纷得宁"指民事案件,民间纠纷得到平息,即判官对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参与审覆和审判的职权。事又见崔备《壁书飞白萧字记》:"时故殿中李侍御士举为部从事。"[3]5521颜真卿所撰《京兆尹御史中丞梓遂杭三州刺史剑南东川节度使杜公神道碑铭》记述了杜济的早期仕宦经历:
早岁以寝郎从调,书判超等,为李吏部彭年所赏,补梁州南郑主簿,州主司马垂为山南西道采访使,引在幕下。俄丁内艰难,终制转许州长社尉,杨光翽都督陇西,奏公为法曹;皇甫侁采访江西,奏公为推官,授大理司直,摄殿中侍御史赐绯鱼袋。[3]3488-3490
杜济历任南郑县主簿、长社县尉、陇西法曹,后来皇甫侁聘其为江西观察使推官,应与其从事县尉、法曹参军的仕宦经历,具有法律专长有关系。
敦煌文书《河西节度观察使判牒集》记录了唐代中后期河西节度观察使行使司法权的史料,其内容包括财产继承、赋税征发、兵马调动、官员任命、犯罪官员处罚等方面,并记载判官、兵马使等僚佐参与具体司法案件调查的情况。《判牒集》所载河西节度观察使及其僚佐的司法活动,从司法运作的角度反映了"唐宋变革"的历史背景。
唐代中后期,经济社会的变革使节度观察使成为道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并拥有司法权。其司法权的行使方式有弹劾州县官吏及僚佐,停止犯罪官员职务、收禁(关押)犯罪官员,参与判决和审覆司法案件等,并通过使府中的判官、推官、从事等僚佐行使司法权。唐代后期节度观察使的僚佐从聘任制逐渐转向固定化,到五代时期,节度判官和观察判官并称为"两使判官",代表节度观察使具体承担了对州县司法案件的审覆工作,改变了唐初州县案件直接上报朝廷、由刑部进行审覆的司法程序。这种司法变革适应了唐后期道、州、县三级地方制度变化的需要,也是中古时期国家运作法制化所带来的司法官吏专业化的体现。
注释:
①法藏敦煌文书P.2942录文见唐唐耕藕、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620—632页,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发行,1990年。关于文书的年代,大多数学者推定为广德到大历年间,其作者有杨休明、周鼎、杨志烈三说,三人均担任过河西节度观察使。鉴于文书有判文和状牒,笔者倾向金滢坤定名的《河西节度观察使判牒集》。
②《唐会要》卷78《诸使中·采访处置使》,第1421页。该条载:"大历十二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开元末,置诸道采访处置使,许其专停刺史务,废置由己。"
③严耕望《唐代方镇使府僚佐考》认为推官"掌推勾狱讼"。张国刚亦认为观察使"推官掌推鞫狱讼"。
④该资料由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易西兵副研究员提供,谨表谢忱。2009年,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路广医二院工地发现一座唐中晚期墓,随葬明器中,端石质箕形砚背刻有"吴永判官"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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